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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492号

彭林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92号罪犯彭林珍,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张刑二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彭林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9000元,追缴赃款78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彭林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林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林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