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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681号

原告田林波与被告尹洪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林波,尹洪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681号

原告:田林波,男,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尹洪璞,男,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波与被告尹洪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林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保全费345,共计6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公进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