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681号
原告:田林波,男,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尹洪璞,男,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波与被告尹洪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林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保全费345,共计6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公进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