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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753号

申光举与申小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申光举,申小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753号原告申光举,男,1975年8月2日出生。被告申小豆,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光举诉被告申小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光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光举负担。

审判员  杨爱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林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