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753号原告申光举,男,1975年8月2日出生。被告申小豆,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光举诉被告申小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光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光举负担。
审判员 杨爱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林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