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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158号

何平与陈德平、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平,陈德平,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58号申请人何平,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大邑县。被申请人陈德平,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邛崃市。被申请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陈德平。担保人石显会,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邛崃市。

申请人何平与被申请人陈德平、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平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德平、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四川省宜宾市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开发“今世万和”系列酒总经销所缴有保证金;被申请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所有在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货款。申请人何平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XX**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何平和担保人石显会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9号、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权1*****8)作为申请人何平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准许在11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德平、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何平与担保人石显会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何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XX**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何平和担保人石显会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9号、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权1*****8),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四川省宜宾市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开发“今世万和”系列酒总经销所缴的保证金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所有在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