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玉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牡丹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内(经二路以西,电厂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胡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晁红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菏泽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临商路1065号。法定代表人刘松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古芳,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广科
审判员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