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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玉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玉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菏泽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玉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牡丹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内(经二路以西,电厂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胡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晁红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菏泽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临商路1065号。法定代表人刘松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古芳,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广科

审判员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