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3517号

安徽华风门窗有限公司与张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华风门窗有限公司,张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5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铜,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华风门窗有限公司与张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