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384号原告马存慧,女,回族,生于1974年7月6日,住汉滨区金州北路。被告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鼓楼东街24号。法定代表人徐锡,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马存慧诉被告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马存慧未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运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