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383号原告罗应成,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西路。被告陈善喜,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罗应成诉被告陈善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罗应成未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运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