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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383号

罗应成与陈善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应成,陈善喜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383号原告罗应成,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西路。被告陈善喜,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罗应成诉被告陈善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罗应成未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运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