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59号罪犯谈玉花,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陇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谈玉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8853.13元。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将罪犯谈玉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谈玉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谈玉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谈玉花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