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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64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北票支行与被告高云鹏、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北票支行,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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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6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北票支行,地址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利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天夫,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北票支行副行长,住朝阳市。委托代理人柴政,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北票支行职员,住北票市。被告高云鹏,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工作于阜新公路段北票线路车间,住北票市。被告张磊,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北票支行与被告高云鹏、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偿还部分贷款义务,其余欠款双方同意偿逐月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朝阳北票支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云鹏、张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北票支行撤回对被告高云鹏、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被告高云鹏、张磊负担。(已给付)

审判员  修安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