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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972号

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王欢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王欢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972号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76663690-X。法定代表人李宗华,处长。被告王欢迎,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被告王欢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