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972号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76663690-X。法定代表人李宗华,处长。被告王欢迎,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被告王欢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