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34-1号申请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胡延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建伟,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周利娟,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本院受理四川华维融资登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建伟、周利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制作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121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3239.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121号公证书申请执行邓建伟、周利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王引执行员 唐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