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85号罪犯张小红,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的(2007)陇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将罪犯张小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张小红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