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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56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丁景芝、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丁景芝,陈辉,李传印,陈建芝,刘楠,陈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5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负责人邱玉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景芝,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辉,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丁景芝丈夫。被告李传印,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建芝,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李传印妻子。被告刘楠,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永,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楠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诉被告丁景芝、陈辉、李传印、陈建芝、刘楠、陈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