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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刑更33号

压藏加布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刑更33号罪犯压藏加布,男,藏族,现年54岁,甘肃省碌曲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碌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压藏加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白银中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受到记功2次,表扬1次,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压藏加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压藏加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应年

审判员  包瑞芝

审判员  刘鹏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海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