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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641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刘凤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刘凤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

被执行人:刘凤存,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商初字[城头]第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凤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方虎在枣庄银行振兴支行账户:9012上的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衍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