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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刑初字第00091号

张领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领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丛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领震,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捕前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维、王海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领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领震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3日、14日,被告人张领震以在邯郸市四季青大乘寺开设投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马某人民币共计41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领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张领震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数额与实际不符,且该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14日,被告人张领震谎称在邯郸市四季青大乘寺开设投资公司,以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37万余元,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马某陈述,2013年11月份,其通过胡某认识了张领震。后张领震以在四季青大乘寺开投资公司为由向其借钱,其通过胡某先后给张领震转款70万元。后其发现张领震没有在邯郸市开设投资公司,张领震共计还了其30万元左右的本金及利息;经辨认,马某指认张领震就是骗其钱财的人。被害人马某出具的借条显示,2013年11月3日,张领震从马某处借到现金50万元;同年11月14日,借马某20万元。2、证人胡某证明,2013年9月份,张领震找其说他在本市大乘寺开了一个投资公司,需要资金,后其给马某说张领震因开设投资公司,需要借钱。2013年11月3日、14日,马某先后给其转了70万元,其将钱都转给了张领震。后其发现张领震没有开设投资公司;经辩人,胡某指认张领震就是骗马某钱财的人。3、证人李某证明,2013年11月4日,张领震通过网上转账转到其母亲李秀兰卡上48万元,后其按张领震的要求将钱先后转了出去。4、证人高某证明,2013年11月14日11时许,其手机收到了一条收到19.2万元的短信,后其取了18万元给了张领震。5、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11月3日,马某给胡某转账48万元;2013年11月4日,胡某给李秀兰转账48万元。2013年11月4日,马某给胡某转账19.2万元;胡某于同日给高某转账19.2万元。6、被告人张领震供述,其通过胡某认识了马某,并谎称在本市大乘寺开设了一个投资公司。后其以开设投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找马某借钱,马某先后通过胡某给其转款67.2万元,其给马某打了一张50万元、一张20万元的借条。后其将赃款挥霍了。关于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数额与实际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领震供述被害人马某通过胡某先后给其转款67.2万元,与银行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张领震供述归还了被害人马某30万元左右,与被害人马某陈述该情节相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领震涉案数额41万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该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领震谎称在邯郸市四季青大乘寺开设投资公司,以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领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领震家属退还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领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华

人民陪审员 苑 磊

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