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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526号

谢献峰与覃连春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献峰,覃连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谢献峰。被执行人覃连春。本院在执行谢献峰与覃连春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0)滑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