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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民初1000号

马占元与周玉宝、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占元,周玉宝,马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3民初1000号

原告:马占元,男,1979年1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周玉宝,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马波,男,1986年7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元诉被告周玉宝、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元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元以被告周玉宝已经将借款50000元全部清偿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占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成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丹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