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梁保林,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曰海,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万宾,男,住茌平县。申请人梁保林与李曰海、李万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梁保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民一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依法冻结了李曰海在农行茌平支行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聊民一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黎明代
审判员 张公锋代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