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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17号

谷彦林与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彦林,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谷彦林,1970年4月26月。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海霞本院在执行谷彦林与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即矿劳仲案字[2015]第007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应付工资1120元,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谷彦林。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