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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248号

范喜迁与于跃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喜迁,于跃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范喜迁。被执行人于跃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喜迁与被执行人于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出具的(2009)即商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