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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530号

李安仁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30号罪犯李安仁,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2010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1.4分。2014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5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安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安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