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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368号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常道蒙、万秀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常道蒙,万秀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道蒙,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万秀环,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常道蒙、万秀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