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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105号

陈某、郭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郭某1,郭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住所地上蔡县,证件号码412825199412189138。被执行人郭某1,女、汉族、1993年8月27日出生,住商水县。证件号码412723199308274625.被执行人郭某2,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证件号码41272319711015467x.陈某与郭某1、郭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某1、郭某2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某1、郭某2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某1、郭某2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伟、邱立新、苑庆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