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822号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代理人盛某(特别授权代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代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甄某已交纳物业费、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甄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