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495号罪犯刘传义,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景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传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刘传义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东
代理
审判员 占丽媛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