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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495号

罪犯刘传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495号罪犯刘传义,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景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传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刘传义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东

代理

审判员  占丽媛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