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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232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23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兴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