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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行审163号

泌阳县商务局与张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商务局,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审163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商务局,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全起,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张某,女,成年,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商务局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泌商务酒罚决定字(2016)第1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商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申请时,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泌阳县商务局作出的泌商务酒罚决定字(2016)第19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田永伟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