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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432号

陈玉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432号罪犯陈玉宝,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了(2014)海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玉宝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2014年6月1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宝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三日。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