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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44号

李长林与何世桃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长林,何世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林,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何世桃,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本院在执行李长林与何世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世桃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贵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