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林,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何世桃,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本院在执行李长林与何世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世桃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贵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