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3173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仪雪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志坚、那欣,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