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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52号

申请人董秀春与被执行人赵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秀春,赵志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2号申请人董秀春被执行人赵志国申请人董秀春与被执行人赵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