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79号原告芦天增,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丹,男,成年,汉族。
原告芦天增与被告刘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天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延超
审判员 程长春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来宾 来源:百度“”
芦天增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79号原告芦天增,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丹,男,成年,汉族。
原告芦天增与被告刘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天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延超
审判员 程长春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来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