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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279号

芦天增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芦天增,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79号原告芦天增,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丹,男,成年,汉族。

原告芦天增与被告刘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天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延超

审判员  程长春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来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