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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746号

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保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陈保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746号

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志永

委托代理人:赵静

被告:陈保权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保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陕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