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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商初字第847-3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威迪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威迪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847-3号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唐建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庆发,系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威迪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卞晓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立柱,系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威迪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郑 刚

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

人民陪审员  李孟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