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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94号

94刘花雷与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兴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花雷,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兴品,李培中,王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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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刘花雷,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宗敏,��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兴品,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培中(曾用名李波),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光喜,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花雷与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兴品、李培中、王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邳商初字第0484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张兴品、李培中、王光喜于2015年11月4日前支付原告刘花雷货款20万元,此款直接支付至刘花雷的账户(开户行:建行邳州支行;账号:62×××10),如逾期不履行,原告可按21.61万元申请执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3万元;

二、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容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微山容商豪庭项目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3元,由被告张兴品、李培中、王光喜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传被执行人张兴品、李培中、王光喜到庭,但并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兴品、李培中、王光喜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兴品、李培中、王光喜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