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83执404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天裕昌盛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玉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玉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未向本院申报上一年度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林晓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美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