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英,女,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临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保,男,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再审申请人张晓英因与被申请人李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337号和本院(2015)巴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晓英不服一、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一审中,李金保所举10万元欠条无欠款事实和理由且已过诉讼时效,10万元欠条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属合伙纠纷。二审法院在没有给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驳回李金保要求张晓英偿还其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晓英再审申请称,李金保所举10万元欠条无欠款事实和理由且已过诉讼时效,10万元欠条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属合伙纠纷。二审法院在没有给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经查,出具10万元的欠条是事实,对此,张晓英认可,其称欠条系开玩笑所写,10万元欠条是李金保应分得的合伙利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本案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二审中,法���按照张晓英自己填写的确认地址和电话邮寄送达,因无法与其联系,邮件退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责任自负。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晓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晓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甄玉红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海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