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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947号之一

袁修竖与刘海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修竖,刘海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修竖,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刘海根,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袁修竖与刘海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04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傅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