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983号原告李宗云,女。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虎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云与被告周虎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云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云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宗云负担。
审判员 :王春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