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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983号

原告李宗云与被告周虎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宗云,周虎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983号原告李宗云,女。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虎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云与被告周虎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云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云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宗云负担。

审判员 :王春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