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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0877号

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洪福、张蜀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洪福,张蜀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877号

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4-3。

法定代表人:杨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洪福,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张蜀湘,女,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福、张蜀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洪福、张蜀湘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洪福、张蜀湘的起诉。(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兰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