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877号
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4-3。
法定代表人:杨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洪福,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张蜀湘,女,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福、张蜀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洪福、张蜀湘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洪福、张蜀湘的起诉。(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兰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