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甲,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63年9月9日出生。邹某甲申请王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0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邹某甲于2016-1-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乙的房产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08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赵国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