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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17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张士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张士金,张行旭,张士孝,侯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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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张士金,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行旭,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士孝,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侯振国,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士金、张行旭、张士孝、侯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87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书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