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房玉行。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兖州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诉房玉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5)兖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祁云来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