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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978号

济宁市兖州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房玉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房玉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房玉行。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兖州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诉房玉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5)兖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祁云来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