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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517号

马雪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517号罪犯马雪萍,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雪萍犯强迫卖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雪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雪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雪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