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司某。
被执行人:蔡某。本院在执行司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司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