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2585号
原告:李钏,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周德沅,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云渺,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
被告:章丽招��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戴宏伟,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
原告李钏与被告曾云渺、章丽招、戴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曾云渺、章丽招共同还原告李钏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戴宏伟对述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曾云渺、章丽招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7日,被告曾云渺向原告李钏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戴宏伟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没有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曾云渺、章丽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钏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戴宏伟对曾云渺、章丽招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戴宏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云渺、章丽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曾云渺、章丽招、戴宏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崇岭
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
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