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刑更7号罪犯陈凯杰,男,1994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2014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4)浦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陈凯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漳浦县司法局于2016年5月2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凯杰的缓刑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漳浦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陈凯杰未按规定的时间到漳浦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超过一个月。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凯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凯杰的缓刑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陈凯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同年10月28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通知罪犯陈凯杰于2014年11月8日前到执行机关漳浦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罪犯陈凯杰分别在社区矫正告知书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名。后罪犯陈凯杰未按规定时间到漳浦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7月10日,罪犯陈凯杰经通知才到漳浦县司法局报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复印件;3.漳浦县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告知书;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5.社区矫正调查取证笔录。
本院认为,罪犯陈凯杰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判决生效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执行机关漳浦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机关提请本院撤销对罪犯陈凯杰的缓刑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浦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凯杰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凯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凰英
审 判 员 林银红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