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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36号

刘应忠与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贤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应忠,朱贤富,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36号申请执行人刘应忠,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朱贤富,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宁河街道先锋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43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应忠与被执行人朱贤富、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应忠与被执行人朱贤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刘应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兴荣 关注公众号“”